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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提交时间 2014-12-12
咨询内容 尊敬的省住建厅领导您好: 我是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的一名工作人员,现向您咨询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的有关问题。关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现在我们收费许可证上执行的是豫建城[1993]82号文的标准,而根据豫建[2008]221号文:“为确保修复质量,城市道路挖掘后的路面修复工作,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市政养护维修队伍或有市政施工资质的单位统一组织修复;申请挖掘单位不得自行修复。”如由我们市政局找市政养护维修队伍进行修复,则按豫建城[1993]82号收取的挖掘修复费不够支付给市政养护维修队的费用。 为此,我们市政局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按豫建城[2005]76号文的标准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县价格主管部门答复我们:豫建城[2005]76号文是省建设厅单独行文,不是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不予批准。请问: 1、城市道路挖掘后,是否应由市政局找市政养护维修队伍进行修复? 2、县价格主管部门给我们的回复有没有道理?如没有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我们能否按豫建城[2005]76号文的标准征收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3、如有申请单位申请开挖审批后,开挖铺设施工完毕,开挖道路的灰土以上由市政养护维修队伍进行修复,修复费发票是否由市政养护维修队给申请单位开出,市政局负责修复工程的质量验收?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 2014-12-12
回复内容 您好,建议您联系厅城市建设处,咨询相关情况。电话:0371-68080856 6808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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