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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适用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21-03-22
咨询内容 省政府200号令第十三条中“前款规定区域内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中,可否理解为只要是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其建筑物中不用区分各建筑物的用途(如办公楼、仓库等)都可执行2%的标准?如该项目在2020年底已开工建设了其中的两栋楼,后续建筑物未开工建设,在执行时是否可以对已开工的建筑物执行159号令,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0号令?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1-03-24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应按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修建防护级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未对其再区分。

        2.2021年2月1日前已建设项目不适用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

        3.具体事宜主向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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