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豫人防(2019)80号文有关事宜解读的通知
提交时间 2020-03-05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 针对关于《关于调整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通知》有关事宜解读的通知中的问题请予以帮助。 1、新旧政策衔接: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本句话可以理解为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已开工或已竣工)的民用建筑吗? 2、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民用建筑。本句话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旧衔接要求。但是在不具备修建人防工程条件情况下,依据什么情况界定新旧衔接?是否可以按照第一次通过规划委员会会议时间为准执行当时的人防文件规定审批? 3、现有居住小区项目,去年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批复》,现批复已经到期,建设单位需要重新申报批复文件,现小区人防图纸未设计也未开工,是否可以按照豫人防(2019)80号文件来执行?(说明:新乡在2019年执行的建设标准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9%修建防空地下室)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0-03-11
回复内容

你关于《豫人防〔2019〕80号文适用的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含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竣工等情形)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含人防部门出具的在土地供应方案中的防空地下室(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的项目,下同)设计条件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含易地建设项目告知意见)、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含易地建设项目审核意见)等情形)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2.符合上述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建设或在2020年1月1日(不含)前人防部门已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中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民用建筑,不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3.人防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过期,人防部门按照1.款要求所适用的政策重新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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