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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有关政策咨询
提交时间 2015-11-10
咨询内容 我们在工作中发现:1、某夫妇不会生育,于1983年收养一个女孩(没有收养手续),并将该女孩的户口也在该夫妇的名下显示为长女;之后,该夫妇又于1987年收养一个男孩(没有收养手续),该男孩的户口,通过采取其他手段在某医院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上在该夫妇名下显示为长子;该夫妇收养的两个长女均健康。请问:收养法实施后,该夫妇收养的第二个男孩是否违法?如违法应怎么办? 2、该夫妇又于2009年离婚,两个子女均在女方名下,请问:在该夫妇婚姻存续期间收养得子女,离婚后,与男方是否还存在收养与被收养的关系? 麻烦你们在百忙之中给予答疑为盼!!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5-11-12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社会福利处,电话:0371-6590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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