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有关人防工程设备
提交时间 2023-07-17
咨询内容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本项目建设单位破产重组.人防工程原供货单位提供了人防门框并安装.请问这种特殊情况:人防门框或是门扇都是总参四所设计的图纸门框进场安装是经过检验合格的.新的门扇供货单位进场安装的门扇同样会是检验合格的.这种特殊情况是不是管理人可以按《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2.甲方和乙方签订的人防设备供货合同乙方安装了人防门框并检验合格.现甲方和乙方按《合同法》解除了供货合同这种特殊情况甲方是不是可以与其他有资质的人防设备厂家签订新的供货门扇的合同. 以上请主管部门回复确认.多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3-07-18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人防门是人防工程用于阻挡冲击波、毒剂等破坏因素的专用设备,以“樘”为单位组成,含门扇、门框及相应构配件。人防门的产品合格证明对应整樘人防门,而不是单独的构配件。

2.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在人防门门框已经预埋情况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另行采购不同厂家人防门门扇,否则将导致人防工程产生质量隐患及后续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

3.确因人防设备企业破产倒闭等特殊情况造成人防门门扇无法供货的,人防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报告负责该项目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其同意后方可后续施工。

详情请咨询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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