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适用哪些政策法规?
提交时间 2025-08-21
咨询内容 您好,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计处理时,是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是《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税率计征应税金额并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回复时间 2025-08-26
回复内容

针对您提出的咨询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会计制度执行问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营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国际性社会团体、外国商会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等组织。适用于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如您单位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特征,其相关会计处理应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二、关于税收政策执行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您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可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感谢对河南财政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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