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人防设计备案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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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9-09-11 |
| 咨询内容 | 根据贵办的要求,凡到河南省进行设计的设计院有涉及人防工程的均需贵局认定后方可开展设计业务。这与住建部的要求相相冲突;个人认为是否满足到河南省备案的设计单位就可以进行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否则易造成人防工程和上部主体单位不一致的责任不清。详参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江西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附建式人防工程问题的请示》(赣建办函[2002]3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我部印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规定:“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同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中也规定了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的“附建式人防”地下工程的等级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取得单独的建筑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相应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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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9-09-19 |
| 回复内容 | 您好!关于人防设计备案的咨询收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第七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许可资质承担业务范围:(一)甲级:承担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承担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取得甲级许可资质的单位承揽设计业务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二)乙级:承担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各类人防指挥所)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的设计业务。”因此,备案是落实国家人防办的规定,也是落实我省“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