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企业超低排放评估CEMS验收量程设置及验收相关问题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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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7-15 |
| 咨询内容 | 领导您好!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79号)文件指出:“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按照上述要求,如企业开展超低排放评估: 1、cems是否必须做双量程验收,高量程是否要同步纳入验收范围? 2、关于“原烟气”定义问题:“原烟气浓度”是指进入污染治理设施前的进口浓度或另有所指,该浓度数值依据何种途径、方法确定? 3、关于双量程验收:cems低量程验收可依据现有hj75标准开展,但高量程如何开展验收?因企业日常污染物排放浓度都是严格控制位于低量程浓度范围内,高量程下污染物排放浓度将会远超出排放标准限值,且仅在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或异常工况下才会出现,高量程前提下无法用手工监测方法与在线cems开展准确度比对,高量程验收如何开展?,还是高量程下仅做cems的零点/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及相应时间测试内容,准确度比对不用做? 以上疑问,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以便我单位准确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开展后续工作。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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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7-16 |
| 回复内容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79号)中:“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的表述,源自于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484号)。该函未对多量程监测设备调试验收提出具体的相关要求,且现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也未对多量程监测设备调试验收提出具体要求。建议结合现场实际排放状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设备调试验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