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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 | 军队离退休干部什么情况下可以评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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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10-20 |
| 咨询内容 | 我是一名军队退休干部,因患严重类风湿关节炎,右侧股骨头置换前几年残联评残为(肢体三级伤残)请问《军人优抚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上款第三条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有什么条件?我能申请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吗?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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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10-23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