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关于“新建住宅”燃气初装材料费时间界定问题
提交时间 2021-04-21
咨询内容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河南省发改委2019年8月1日印发《关于规范我省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等文件对“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现咨询:1、“新建商品房”是否应是自上述文件执行之日起新立项、新规划、新开工建设商品房项目? 2、有些人认为以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与(国发【2018】31号)文件执行时间确定“新建商品房”停止收取原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代收代缴燃气初装材料费,是否合理?请给予明确时间界定。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1-04-22
回复内容

亲爱的杨春付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按照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规定,2019年8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应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燃气企业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2.具体时间节点由当地政府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明确后执行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