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生产性厂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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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4-21 |
| 咨询内容 | 土地性质为公用设施用地,在该土地上设计建设一栋工业厂房(含生产车间、维修车间、配电室、设备间和机房等,车间内布置各类泵与电机、汽轮发电机组、给水管道、蒸汽管道、制冷采暖设备、制水设备、监视控制通讯机柜等)。请问省办领导该建筑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生产性用房?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04-22 |
| 回复内容 | 您好!《关于生产性厂房问题的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9号)要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2.民用建筑具体范围,请结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用地性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文件确定。 3.若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单体建筑既有生产性用房,又有非生产性用房时,请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防〔2017〕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