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连锁总部委托配送
提交时间 2023-10-30
咨询内容 你好,按照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委托储存配送药品的,按照变更(增加)仓库地址办理有关许可手续。但是,实际获批的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项是空的,即根据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知其仓库地址是哪里,也不知其委托配送的企业是那个?请问,如果判断该企业的仓库地址即收货地址?如该企业实为委托配送的,无需到药监局报备具体的配送企业是那家?他们之间相互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即可?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3-11-01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1年第3号》(后称3号公告)要求,省药监局于2021年4月7日开始承办河南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业务。省局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许可证管理办法》和3号公告要求,对企业许可证相关信息进行标注。对于2021年4月7日之前,各省辖市市场监管局审批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许可证信息暂不作调整。后续工作中,凡遇到延续、变更等行政许可业务申请时,必须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许可证管理办法》和3号公告对许可证信息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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