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请求省级政府督促各城市执行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的咨询请求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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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6-02-16 |
| 咨询内容 | (这是第二部分,请与第一部分合并。谢谢!) 1、对于《环保法》增加的第37、38条规定的条款,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的决策和组织实施的责任已落到地方政府的身上,一年过去了,为什么大多数城市仍然对法律法规不予理睬,一心一意实施垃圾混埋混烧处理,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法律规定得不到有效执行,地方政府有法不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执法状况得不到改变、法律法规形同虚设呢? 2、为什么有的城市垃圾分类试点或实施还是处于没有成功甚至失败的状态,垃圾分类实施就是不与清扫收集、废品回收紧密有机地结合呢?直到现在出台的垃圾分类地方行政法规仍然不能够从根本上旗帜鲜明地反对垃圾混埋、混烧? 3、为什么不能够像调整经济结构一样调整垃圾处理体制利益格局,使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成为主要处理方式,以减少混埋、取消混烧为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目标呢? 这些问题促使我思考和探究。我逐渐认识到,过去直到现在,为什么存在上述问题?原来“仅仅抓住家庭和行人的分类投放,而广大居民不愿意或很难有效实施,忽视、无视甚至排斥环卫保洁工人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不愿意推行环卫保洁、垃圾分类、废品回收三位一体的业务操作,不重视垃圾废品利用体系建设”只是表面原因。本质原因实则是几十年来由垃圾填埋形成的以混埋和混烧为特征的垃圾处理体制利益格局、制度惯性、大一统的业务垄断导致的。所以,垃圾处理能否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垃圾分类”是否成功实施关键不在于人民群众,而在于各级政府是否真心要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目标,是否敢于打破旧的体制利益格局、制度惯性、行业垄断,是否真正支持有效的垃圾分类技术方案的推广应用。 我了解到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的决策和组织实施责任按照环保法规定已落实到地方政府头上,实际也就是落实到各个城市政府的头上。但省级政府是统领各个城市政府的最高地方政府,在环保法执法监督、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基本方法措施、目标管理等方面对各个城市政府负有指导领导职责。由此,建议省级政府从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态环保的大局出发,督促地方政府有效执行环保法规: 1、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要调整体制利益格局,明确规定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目标和唯一有效的途径就是逐步提高垃圾资源化分类回收利用水平,体制机制利益要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倾斜,以达到逐步减少垃圾混埋、取消垃圾混烧的无害化目标。 2、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必须落实主体责任、实施产业运作、加强政府监管。要把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的责任落实到保洁单位的头上,公民要承担分类投放垃圾和支付一定费用的法律责任。 3、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在运行机制、基本措施和方法上,离不开垃圾清扫收集、废品回收利用,必须把垃圾清扫收集、垃圾分类、废品回收紧密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行“三位一体”的产业化运行。不能仅仅抓住家庭和行人的分类投放,必须要以环卫保洁工人参与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垃圾废品的分类利用为基础和前提。这要成为运行机制的基本措施方法加以确定。只要运行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一经确定,“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产业化就会象“垃圾拾荒”自动兴行起来。 我知道,我是一个普通百姓,我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执法环境问题、体制利益调整问题,显然与我的身份不相符合。然而它又是一个关系到每一个老百姓的生态环保问题。我现斗胆向省级政府陈述诉求,请求省级政府在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的份上,重视我的诉求,督促地方政府执行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的法律法规,支持相关技术方案研究成果发挥作用,真正实现我国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态环保建设、循环经济发展的目标! 请参阅网上文章《三位一体垃圾分类发明人刘孜龙》、《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的春天一定会来到》。 恭请得到回复!(13055062136、qq672421238) 祝各位领导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湖南耒阳 刘孜龙呈 2016年2月16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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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6-03-04 |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关心。长期以来,我厅高度重视垃圾资源化分类及回收利用,您所提出的《建立三位一体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处理系统的技术方案》基于长期的调查和研究,我们欢迎您将您的研究成果向我厅墙体材料改革处等主管处室进行推广。电话:0371-680809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