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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是否为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问题
提交时间 2020-12-05
咨询内容 各位领导好: 我公司新建一工厂,建设项目包括生产车间、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站等。在办理人防手续时,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我公司认为建设项目中的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都是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联的生产性用房,不应修建防控地下室。但是,我县人防部门依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南阳市人防办《关于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的仓库履行人防义务的批复<豫人防工>(2019)22号)》,“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的仓库不具有生产性质,应履行人防义务”,要求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对此,我们查阅了相关解释,南阳市人防办公室网站2017年12月13日转载了“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就《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问:《办法》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答:《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范围作了规定。本条在概念上需明确两点:一是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解释,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二是“配套设施”是指与工业厂房有关的设施,如工业生产原料和产品的仓库、水、电、暖房等。 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人防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各类生产性用房,包括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配电、水泵、蒸汽设备用房等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业生产厂区内的食堂、宿舍、办公及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应当依法履行人防义务。” 从上述看,我们认为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都是与工业生产有直接关联的生产性用房,不应缴纳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费。请各位领导予以明确,支持企业正常建设。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0-12-09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目前,工业用地项目中的仓库应履行人防义务。

    2.对于工业用地项目中的仓库,省人防办拟研究出台配套文件,具体是否履行人防义务,待出台文件后按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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