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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公务员工伤医疗费报销的几个问题
提交时间 2017-11-30
咨询内容 1.2007年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因被认定为事故主要责任,立案为刑事案件,案件撤销后,2017年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可以不受《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的时限限制,评定伤残等级?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2.我是在市区分局工作的公务员,发生事故时,我被借调到市局工作,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仍在分局,出差是市局指派的,请问伤残鉴定受理部门是市民政部门、我所在单位的民政部门还是市局所属辖区的民政部门?市局和分局都没有为公务员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应当由市公安局报销还是有分局报销?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3.因公受伤评定残疾等级的,医疗费由哪个单位承担? 4.评定为6级以上伤残等级,是否有医疗费全额报销的规定?报销程序及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5.如果因时限问题,我的评残申请不被民政部门受理,我能否依据社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评定意见,要求单位兑现我相应等级的伤残抚恤待遇?法律或政策依据是什么?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7-12-28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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