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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企业利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用水纳税问题
提交时间 2018-06-28
咨询内容 根据税务部门转交的《水资源税业务问题》中的第9条“企业利用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用水纳税问题,此类企业用水视同直接取用地下水,按所在地的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不作为此类用水的纳税人。”,此类企业由于没有办理取水许可证,缴税时系统是按3倍税额标准征收税额。现咨询此类企业怎么办理取水许可证,用不用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这类企业用水与水法的规定相背) 另外,咨询一个取水许可办理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此次农村机构改革中,村级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取消,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办理取水许可证时需要提交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水利厅
回复时间 2019-01-04
回复内容 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可以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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