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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18-01-26
咨询内容 您好,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另外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中指出“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发放。”但是在实际中,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并未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也未明确由民政部门发放,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应该有那个部门落实并发放?有无相关详细文件或政策解读,或指导意见?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8-01-29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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