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的问题 |
|---|---|
| 提交时间 | 2020-09-04 |
| 咨询内容 | 对工业企业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在补办人防手续时,工业厂房是否可执行豫人防【2017】139号文件附件2中生产性用房不属于人防结建范围的规定?另外,对于分期建设人防工程且相邻的两地块,在一期建设时多建设了人防工程,在二期建设时是否可以把一期多建设的合并到二期工程中?(注:一、二期人防工程总面积大于应建人防工程两积)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09-08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可不履行人防义务。 2.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3.具体事宜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