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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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4-03 |
| 咨询内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40号)第八条“(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但是新版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第7条,取消了“林草种子进出 口许可”。 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下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时,还需要提供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吗?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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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4-07 |
| 回复内容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分为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经营主体不得进入,政府依法不予审批、核准,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地方各级政府要公开法律法规依据、技术标准、许可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制定市场准入服务规程,由经营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合规进入。”其中第7条为“二、许可准入类”。根据《种子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条件、设定依据、办理流程等详见河南政务服务网“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