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临时用地占用林地恢复问题
提交时间 2023-03-14
咨询内容 1、临时用地占用林地是否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2、临时用地占用林地如果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否还需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目前项目临时用地占用林地,当地林业局要求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还要按照规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 2023-03-17
回复内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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