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分布式管理办法 |
|---|---|
| 提交时间 | 2025-03-05 |
| 咨询内容 | 针对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分布式管理办法,我与企业合作共建的电站,企业投资,以我个人名义备案的户用光伏电站,在分布式管理办法印发之前已完成备案并网,后期是否需要更改备案主体?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回复时间 | 2025-03-07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 留言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该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仍按原备案项目类型管理,但投资主体应当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