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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问题咨询
提交时间 2021-07-13
咨询内容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 1、第二、五条“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中“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是指投资界面严格按红线划分吗?从小区内接入市政管线或者电源点是一段连续的管线(或者电缆),这段连续的管线(或者电缆)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位置划分投资承担主体吗? 文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界面内具体实施中牵扯到的破道路、破绿化、修复道路、修复绿化、顶管等所有应伴随发生的办理手续、费用承担等全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吗? 2、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规划的市政电力开闭所(同时为该地块所属用户及周边其它用户使用)投资建设主体属于供电企业还是用户? 3、水电气暖等垄断企业收取的工程建设费用中的材料、设备等价格比当地市场价或者预算信息价高且不提供定价的依据。政府部门能否要求各垄断企业提供书面的定价依据予以公示?或者由各垄断企业定期将材料、设备等价格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批准、备案以供查询。 4、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垄断企业施工的工程出现的质量、设计问题造成的损失能否明确承担主体?(经常发生垄断企业自身的质量、设计问题造成的其它人的损失,垄断企业表示自己不承担责任,理由是物业或者其它人没有看管好等)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1-07-20
回复内容

亲爱的高伟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关于投资红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

       2。关于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安装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3.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建设安装。根据《河南省定价目录》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建设安装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4.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施工质量。此项工作不属于我委职能,建议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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