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是否适用民发(2011)192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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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01-22 |
| 咨询内容 | 2007年5月8日,民政部等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7)6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可以享受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随后,2008年6月18日民政部等部分再次发文《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享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河南省民政厅2012年2月6日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将抚恤金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取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但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抚恤金,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也按照“民发(2011)192号”很好地予以执行,但高新区却以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为借口,拒绝执行,在当地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故,特向省民政厅咨询: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河南省有无统一的适用标准? 盼回复。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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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01-23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