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村庄违反规划建房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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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4-11-25 |
| 咨询内容 |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否继续有效?2006年农村村民违反规划建住宅,是应该适用《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村镇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属于村(居)民建住宅的,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罚款。”处罚?还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农村村民违法规划建房,乡镇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自行组织人员拆除?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报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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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4-12-02 |
| 回复内容 | 您好,相关政策问题请您咨询我厅村镇建设处。电话:0371-680808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