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应如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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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6-02-03 |
| 咨询内容 |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随意倾倒、堆放、抛撒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我省应采用何种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标准: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 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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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6-02-05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将所要咨询的问题表述清楚,处罚的具体参照标准您也可向我厅提出书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