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豫人防工〔2019〕22号适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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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1-09-28 |
| 咨询内容 | 《关于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的仓库履行人防义务的批复》豫人防工〔2019〕22号文件规定是否适用于除南阳以外的其他地市?豫人防〔2017〕139号中生产性工业厂房配套设施除文件中明确的名称以外,其它的应如何确定?另外厂库、库房、周转用房、备料库等是否可以理解为仓库的一种形式?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1-10-08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豫人防工〔2019〕22号文件全省适用。 2、豫人防〔2017〕139号文件中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来明确的,其性质按规划、发展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认定。 3、厂房、库房、备料库等是否履行人防义务,请依据国家、省人防相关文件以及规划、发改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认定。 4、具体事宜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