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豫人防工〔2019〕22号适用问题?
提交时间 2021-09-28
咨询内容 《关于工业用地建设项目中的仓库履行人防义务的批复》豫人防工〔2019〕22号文件规定是否适用于除南阳以外的其他地市?豫人防〔2017〕139号中生产性工业厂房配套设施除文件中明确的名称以外,其它的应如何确定?另外厂库、库房、周转用房、备料库等是否可以理解为仓库的一种形式?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1-10-08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豫人防工〔2019〕22号文件全省适用。

        2、豫人防〔2017〕139号文件中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来明确的,其性质按规划、发展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认定。

        3、厂房、库房、备料库等是否履行人防义务,请依据国家、省人防相关文件以及规划、发改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认定。

        4、具体事宜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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