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林地占用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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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10-29 |
| 咨询内容 | 2018年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了二类住宅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续办理了用地证/土地证/工规证等,期间相关单位并未告知占用林地,当地林业局却于2020年告知企业在其取得的土地内建的建筑物占用了林地,并要给予相应的处罚,请问这是什么原因?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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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0-11-03 |
| 回复内容 | 张帅同志: 你好! 你在网上咨询申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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