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关于10月16日到11月30日售电公司电价是否按照原目录电价执行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21-11-26
咨询内容 发改委领导: 我单位2020年与售电公司签订售电合同,并根据2021年要求在10月底前进行合同换签。根据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文件,2021年11月30日前为过渡期仍按照目录电价执行。即为0.585元每千瓦时。但我们接到的电费单子显示10月16日到10月30日的电费已经约合单价0.667元每千瓦时。越早进入市场的电价反而越高,并且按照过渡期的意见大家都以为是12月开始涨价。关于11月30日前过渡期的价格规定是否适用已经签订售电合同的单位。他们这样的涨价是否违法,个人认为和发改委的873号文件有矛盾。请予以解释说明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1-12-01
回复内容

亲爱的何勇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10月18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部署,我委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明确“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的工商业用户,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为过渡期,需尽快完成进入电力市场必要程序,过渡期内用电价格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执行”。咨询中所提到的“过渡期”,按照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规定,主要适用对于今年10月18日之前尚未进入电力市场、仍执行原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