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2011年七月以后自主就业退伍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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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7-04-29 |
| 咨询内容 | 你好!我是2011年12月退伍的士官,服役五年。根据豫民文〔2013〕118号文件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五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结果我领取的是4500+4500+1000+1000+1000=12000.士官在此基础上难道不是4500+1000=5500?如果是4500+4500+5500+5500+5500=25500。那么25500-12000=13500,难道真是卡一大半发一小半?再来看看我四川的战友发来的文件显示: 一、补助对象 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经济补助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入伍的士兵,退役时地方经济补助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标准 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总结:虽然金额不一样,一个4500,一个是6000,但是士官确实在义务兵基础上加了1000,所以求合理解释,如果问题不解决,我们将继续上访。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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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7-05-03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退伍处,电话:0371-65906252\65906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