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 |
|---|---|
| 提交时间 | 2020-11-03 |
| 咨询内容 | 开发商将投资建设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且转让年限和土地使用年限一致。请问这种操作是否符合人民防空法要求?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11-05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租赁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可以对人防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