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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退伍士兵安置条例十二条、三十五条、三十八条
提交时间 2018-01-11
咨询内容 我是09年入伍,有安置卡,11年11月退伍,在14年3月的时候拿到县民政开具的介绍信分配至县农机局,但是一直没有上班,单位说没有岗位也没有财政名额,让县领导另外签字同意,才能上班,但是没有领导肯签字,一直到17年5月,县民政打电话通知登记信息进行二次安置,在17年12月通知我接受二次安置,工作是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辅警工作。 我父母都是农机局下属事业单位职工,母亲97年因病去世,父亲16年因病去世。 根据2011年退伍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父母双亡的,本人申请可以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受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请问: 1、我是南阳市南召县的,是否可以按第十二条向省级安置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可以,需要哪些材料,到什么部门递交。 2、我退伍到现在补助发放标准是否是按照第三十五条、三十八条规定的: 第一部分为11年12月至14年2月的最低生活标准+第二部分为14年3月至17年12月的同等人员工资的80%?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8-01-29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退伍处,电话:0371-65906252、6590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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