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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漯河市舞阳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提交时间 2014-09-11
咨询内容 经查询相关文件,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其中工资包含津补贴。漯公积金〔2014〕24号规定,我市职工从2014年7月份起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下限设为173.8元。《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舞阳县2014年7月以后仍以基本工资而不包含津补贴作为缴存基数,拒不执行每月173.8元的公积金缴存下限。请领导给出合理解释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回复时间 2014-09-25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向当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反映,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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