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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羚羊角、穿山甲等成份的中药饮片在零售药店如何销售
提交时间 2021-03-08
咨询内容 您好,领导!我公司需要经营“羚羊角粉、炮甲粉、鹿茸、蛤蚧、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蕲蛇”等野生动物制品的中药饮片,其外包装贴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专用标识”,现有以下问题需要向您咨询: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如总部办理后,所属零售门店是否还需要办理?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批发单位或生产厂家购进以上野生动物制品的中药饮片时,对批发单位或生产厂家有哪些要求,他们需要向我们提供哪些合法资质?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 2021-03-11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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