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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郭四清破坏侵占集体排灌站
提交时间 2014-12-22
咨询内容 举 报 人:郭德林、蔡挺荣,现年60岁,家住河南省新乡地区卫辉市太公镇牛窑村。 被举报人:河南省卫辉市太公镇牛窑村村民:郭四清 事 由:关于郭四清非法拆除集体财产排灌站一事。 2011年郭四清非法拆除集体财产排灌站,并把拆除的砖拉到他家的井边。被拆除的排灌站十几个堆还在岸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私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同时《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回复时间 2014-12-23
回复内容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部门管理范围,请到当地水利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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