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乡镇副科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是否执行民发(2011)19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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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8-01-28 |
| 咨询内容 | 您好,我爷爷2017年病故,生前为乡镇副科级国家工作人员,请问是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执行以下规定吗?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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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8-01-29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2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