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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供应设施用地”上的“生产性厂房”认定的问题
提交时间 2020-06-27
咨询内容 尊敬的省防办领导: 1、项目设计建设两栋生产性用房,分别是汽机房和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及综合水泵房,功能及内部布置如下: 1)汽机房布置的设备“闭冷水泵、胶球泵、凝结水泵、凝汽器、真空泵、空调制冷采暖机组、检修场地、高压配电间、低压配电间、蓄电池室、汽轮机发电机组(纯凝)、汽轮机发电机组(背压)、机组配电间、直流ups间。电子设备间、暖通机房等。实现分布式能源项目的锅炉上水、冷热系统交换、汽轮机发电机组转动发电、高低压送配电、直流系统供电及以上设备系统在厂房内监控、保护、调节与控制。 2)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及综合水泵房布置的设备“消防水泵、空压机、制水系统水泵、加药和清洗装置、配电间、电子设备间(监控、机房)、化验分析室、一级反渗透装置、二级反渗透装置、电除盐装置等”。实现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消防用水控制、压缩空气供应、制水、锅炉补给水、水处理及以上设备系统在厂房内监控、保护、调节与控制。 2、用地性质:供应设施用地; 3、查询河南省、郑州市关于“民用建筑范围是指除工业厂房及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可以确定“汽机房”和“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及综合水泵房”不是民用建筑。 请问省办领导,单体建筑“汽机房”和“锅炉补给水处理车间及综合水泵”是否应该被认定为生产性用房?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0-06-29
回复内容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1、建设项目是否为民用建筑,应结合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以及项目的技术文件资料等确定。

        2、具体事宜请咨询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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