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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关于备案函的咨询
提交时间 2021-07-08
咨询内容 我县一建设项目,共有建筑物15幢,项目分期实施建设,人防工程采取集中式修建,在二期的8、9、12、13楼下及周围修建。人防工程已完成主体,战时通风设备已签订了采购合同。目前,不涉及人防工程的一期项目的1、2、3、5、6、7共计6幢民用建筑物已经县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县住建部门办理这6幢不涉及人防工程的民用建筑物备案手续时需要提供人防手续。 建设单位书面承诺人防工程与整个项目同步竣工验收(与二期同步竣工验收),如不能做到,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文件规定,县人防办能不能为不涉及人防工程的一期民用建筑(1、2、3、5、6、7),出具情况说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函(豫人防〔2021〕27号附件5)。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1-07-09
回复内容

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管理办法》(豫人防〔2021〕27号)规定,分期建设项目不能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书面承诺防空地下室与整个建设项目同步竣工的,地下无防空地下室的建筑物,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豫人防〔2021〕27号文件中附件5的样式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函。

        根据您的咨询内容,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可以为地下无防空地下室的1#、2#、3#、5#、6#、7#建筑物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函。待该项目依法履行人防义务后,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再行出具该项目的竣工核实认可文件。

        感谢您对省人防办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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