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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修订前、后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情况
提交时间 2016-04-27
咨询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人,我叫李柏虎,近期我看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第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修订时间是2011年7月29日,修订前后差距太大,而条例最后规定的施行时间是2004年10月1日,是不是2004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之间牺牲的烈士、因公牺牲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我的哥哥李文义在杭州第一集团军第一师服役,于2005年8月14日在海训中牺牲,当时所有补偿八万多,我们能不能以修订后的条例提出相应补偿诉求? 给各位领导添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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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6-04-27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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