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申报政策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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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4-07 |
| 咨询内容 | 我公司一项目于2020年1月1日前在当地人防办办理过立项手续,核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但未开工建设,后因县规划委员调整了项目建设方案,楼栋数量减少,层数由多层建筑调整为高层建筑,原建设方案废止,我公司于 2020年1月1日后重新进行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申报,是适用老政策还是适用豫人防【2019】80号文件?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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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0-04-13 |
| 回复内容 | 您好!《关于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申报政策的咨询》收悉。回复如下: 1、土地供应方案中已明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的民用建筑,按照已确定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配建人防工程。 2、土地供应方案中未明确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的民用建筑,其规划条件调整的,按照人防部门受理合格申报材料时的政策办理相关人防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