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国有企业受让挂牌国有股权是否需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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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4-11-14 |
| 咨询内容 | 《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应经省管企业董事会审核确认。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在产权交易中心拟摘牌受让另一国有企业挂牌转让的国有股权,且该国有企业作为转让方已经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评估,作为受让方的省管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第三十条的规定另行履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能否依据该转让方的是财务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内部决策依据?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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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4-11-20 |
| 回复内容 | 网友您好!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第二部分第3条“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如转让标的挂牌价与评估值有较大出入或受让方认为有必要的,受让方可与转让方协商同意后另行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参考。感谢您对河南国资国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