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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标题 | 关于我没有编制单位可以停发伤残军人工资,福利等待遇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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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05-19 |
| 咨询内容 | 关于我没有编制单位可以停发伤残军人工资,福利等待遇吗? 尊敬的民政厅优抚处领导: 我叫王斌,1978年出生,男,汉族,高中毕业,城关镇人。服兵役期间(因公)致残评6级残疾军人,证号:00984082,豫军so4806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所(自收自支)职工。 因常年身体依赖医疗,我为了医治伤病10多年10多次去解放军总医院门诊自费看病;至今家庭欠外债多起没还完…… 我当初响应国家号召当兵,保家卫国致残,严重时需要护理照顾;负伤的部位常年很肿痛,天阴;下雨;下雪;明显加重,日夜伤痛难忍无法睡眠,因伤病好几次引发生命危重。我个人无房子,因伤病离婚第4年,我带5岁多小孩,生活一直很艰难。 息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息政文〔2010〕95号安置我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所;自收自支,2011年至2012年月发6百元(政策规定,每月应增加补发我工资总额基数1000多),2013年调到正常工资总额基数,2014年给住房公积金。因我没有编制,从2015年开始国家政策规定职业介绍所不准收取档案费:因职业介绍所没有收入,5月之后停发我工资,福利等待遇。 要求请与书面答复: 一.依据法规中有关保障伤残军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附件1)我伤残军人没有编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享受同本单位有编制职工(因公致残的职工)同等工资、福利等待遇吗? 二.我伤残军人(因公6级 国家重点保障抚恤优待对象)工资、福利,住房公职金等待遇因没有编制可以停发吗? 申请人:王斌 2015年5月9日 附件1 法规中有关保障伤残军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 1. 《国防法》 第 62条 2.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发〔1992〕4号 第 4条 第 6条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 第 4条 第 7条 3.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54号 第 4条 第 5条 4. 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 民优发[1991]7号 第 1条 第 2条 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2令 第3条 第5条 第35条 第40条 6.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 第 25条 7. 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通知 国拥办〔2007〕1号 第 1条 第 2条 第 3条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8)7号 第 1条 第 2条 9.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 豫政[1999]28号 第 14条 10.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11.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 4条 第 21条 第 22条 1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第 1条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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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05-20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