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邓州市离休干部王德三同志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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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15-03-01 |
| 咨询内容 | 关于邓州市人社局拒不执行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 情 况 反 映 河南省民政厅: 我是邓州市离休干部王德三同志的儿子王中原,家住邓州市十林镇十西村。非常感谢领导在百忙之中,倾听我向您反映的邓州市人社局在我父亲王德三同志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中存在拒不执行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错误。现将该情况反映如下,望能引起贵单位的充分重视,并纠正邓州市人社局的错误。 一、 王德三同志生平简介 王德三,男,193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籍贯邓州市十林镇,生前住邓州市张村镇政府,2014年9月17日病故。194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9月转为正式党员。1949年7月参加革命,原工作单位邓州市张村乡政府,原职务付主任干事。 1948年3月-1951年1月,在张村区政府任通讯员; 1951年2月-1952年3月,在桑庄区委会任通讯员; 1952年4月-同年10月,在邓县药草公司任干部; 1952年11月-1955年5月,在郑州省文化干校学习; 1955年6月-1958年4月,在彭桥区委任宣传干事; 1958年5月-1960年1月,在邓县交通科任科员; 1960年2月-1961年2月,在十林区大池公社任宣传委员; 1961年3月-1964年4月,在张村镇任付镇长; 1964年5月-同年8月,在高庄公社任组织委员; 1964年9月-1965年5月,在南阳县四滑运动任队员; 1965年6月-1979年2月,在邓县药草公司任组织干事; 1979年3月至现在,在张村乡政府任统战干事。 二、邓州市人社局拒不执行民发(2011)192号文件的问题 王德三同志自2014年9月17日病故后,其原工作单位邓州市张村镇政府称受邓州市人社局指示,离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依据为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2007年5月8日联合发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即民发[2007]64号文件,具体发放标准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经了解,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1年11月15日联合发文《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即民发〔2011〕192号文件,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新的发放标准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同时,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于2012年2月6日转发该文。王德三同志病故后,本人前往邓州市人社局咨询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该局明确告知邓州市按照民发[2007]64号文件执行,南阳市其他地区按照民发〔2011〕192号新文件执行。 三、反映请求 邓州市人社局作为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其首要职能就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应当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关于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民发〔2011〕192号文件晚于民发[2007]64号文件,应当适用新的规定,即应当适用民发〔2011〕192号新文件。 我认为,南阳市其他地区均已按照民发〔2011〕192号文件执行,邓州市人社局依然按照民发[2007]64号文件执行,拒不执行新规定的做法是错误的,特此反映,恳请贵单位充分重视,并纠正邓州市人社局的错误做法。 反映人:王中原 (联系电话13598222689) 2015年3月1日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民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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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15-03-16 |
| 回复内容 |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