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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河南投资集团拖欠工程款问题
提交时间 2021-12-20
咨询内容 1、济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单位为河南投资集团下属子公司济源霖林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土建施工单位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济源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于2019年9月底投产运营,同年10月办理竣工验收。距今已有两年。 3、2021年11月底,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无争议部分的审核金额为8235.4881万元,已支付5665.148万元,无争议部位还欠工程款约2570万元。实际上已远超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 4、现在建设单位河南投资集团提出还需要经过政府审计,逼我们同意,否则不予盖章。合同根本无此约定,后来甲方关于结算的书面承诺也未提及此事。甲方的行为并同时违反了:一、《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二条大型国有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明确: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严禁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5、建设单位的行为实属以政府审计为由无限期拖欠支付工程款。 6、我们企业受疫情以及总体经济下行等影响,经营形势十分严峻,职工生活困难。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保市场主体的要求,依法依规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整治力度,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河南省投资集团作为河南大型国企,无视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仅不及时支付工程款,还知法犯法,滥用市场强势地位,欺压中小企业,强迫我们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7、时值年关,我们企业面临巨大压力,工人情绪非常不稳,恳请有关部门和领导能予以协调建设单位,尽快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剩余款项2570万元,最低限度也要在2000万元,剩余的我们企业自己再想想办法。 8、另外,垂直运输费和脚手架费用是按照补充协议(见附件)另行计算的,不在审核金额8235.4881万元内。该两项费用经计算约1500万,河南省投也是反反复复不给我们认定,今年一年按照甲方要求已经报了三版,前不久又全部推翻,只承认给700万元,关于这块如能一并协调最好。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1-12-23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河南投资集团目前由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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