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咨询标题 关于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咨询
提交时间 2021-03-12
咨询内容 老师,您好,请问有“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中药饮片:羚羊角粉、炮甲粉、鹿茸、蛤蚧、乌梢蛇、金钱白花蛇、蕲蛇等,经营企业是否可以经营,零售连锁药店是否可以销售,是否都需要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回复时间 2021-03-16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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