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随货同行单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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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6-01-19 |
| 咨询内容 | 尊敬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司是药品批发企业,有委托另一家药品批发企业作为第三方仓库代储代配,现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问题 1:从受托的第三方仓库出库发货的随货同行单需要同时盖上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出库专用章”吗?只盖备案过的委托方的出库专用章行不行? 问题2:如果下游客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仓库地址,随货同行单只打实际的收货仓库地址呢?还是需要都打上?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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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6-01-20 |
| 回复内容 | 网民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十三条: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 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第九十八条: 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票)。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直调药品的,直调药品出库时,由供货单位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票),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单位。随货同行单(票)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要求,还应当标明直调企业名称。建议您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 感谢您对河南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