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关于责令补建人防工程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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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时间 | 2020-06-16 |
| 咨询内容 | 我市一建设工程项目,经审批后,目前地面建筑已完工,但相应人防工程迟迟未动工,经了解,该项目未失去人防建设条件,现我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之规定,需责令其限期修建。但具体限期多久,我办未查询到相关规定。现请示省办该限期是否有相关规定;若没有,我办需如何界定该限期?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
| 回复时间 | 2020-06-17 |
| 回复内容 | 您好!咨询已收悉,回复如下: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防法律法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责令限期修建,其限期没有明确界定,但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后,应加强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将人防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