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咨询标题 | 如何界定建设规模、内容发生多大变化 |
|---|---|
| 提交时间 | 2020-09-24 |
| 咨询内容 |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豫政办投资[2017]1041号)文件精神,“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至项目完工前,项目总投资超过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额度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部门,原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实施方案,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请问如何界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有无界定量化标准? |
受理回复
| 回复单位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回复时间 | 2020-09-25 |
| 回复内容 | 亲爱的王腾飞网友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今年8月26日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的《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也有类似规定,“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对于重大变更的标准,需要审批部门结合不同行业、领域、类型等项目的特点把握,规章办法无法统一规定。在发生重大变更时,审批部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审批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感谢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