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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脑电图机注册时,对外购已获证脑电电极进行性能测试的法规适用性及检验要求咨询
提交时间 2026-01-26
咨询内容 尊敬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老师: 您好! 我们是河南省内一家专注于电生理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的企业。目前,我司一款脑电图机产品在注册申报过程中,收到了贵局技术审评中心的发补通知。我们非常重视审评老师的专业意见,并正在积极组织补正。针对发补意见中关于“脑电电极”这一外购组件的性能评价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执行层面存在一些困惑,希望能得到贵局的官方指导。 我司的脑电图机在产品结构组成中明确包含了“脑电电极”,并在技术要求中注明该电极为“配套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合格产品”。我们的理解是,选用有证产品作为组件,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由电极制造商在其注册过程中完成验证。然而,此次发补意见仍要求我们对电极制定具体性能指标并进行检验,这让我们对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的理解产生了疑问。具体困惑如下: 1.关于不同产品指导原则的差异性:我们注意到,在《中频电疗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7年修订版)和《肌电生物反馈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79号)中,均明确:若电极为外购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产品,可以认可其合规性。同类电生理产品(如部分已上市的脑电图机)在实际注册中,也未见对“有证电极”进行重复测试的公开案例。为何对脑电图机的要求有所不同? 2.关于指导原则中“(若适用)”条款的理解:根据《脑电图机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年第19号)》“3.2.2.12 脑电电极”的要求。我们的疑问是: 此条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是否只要产品结构组成中包含了脑电电极,无论是否为外购有证产品,该条款都自动“适用”? 若将“脑电电极”写入产品结构组成,并在技术要求中声明配套有证产品,是否仍需对电极进行出厂检验?其法规逻辑是要求整机制造商对关键组件进行“二次验证”,还是仅需通过供应商审核和质量协议进行控制? 3.关于检验项目的可行性探讨:如果确实需要对配套的有证电极进行检验,考虑到企业实际检验能力和成本,我们能否在保证核心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具代表性的关键项目进行检验? 例如,仅测试“交流阻抗”一项是否可行?我们的考虑是,交流阻抗是评价电极-皮肤界面导电性能、影响信号采集质量的核心电性能指标,其测试过程本身也验证了电极回路的连通性。这是否可以作为一项兼顾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简化检验方案? 我们深知医疗器械注册审评的严肃性,所有要求均以保障产品安全有效为最终目的。我们提出上述疑问,并非想规避责任,而是希望能更准确、高效地理解并执行法规要求,避免因理解偏差而反复补正,影响产品上市进程,从而让更安全有效的产品早日服务于临床。 恳请贵局老师能针对我们的困惑予以书面或电话指导。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审阅我们的问题! 此致 敬礼!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6-01-28
回复内容

  网民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1.国家局器审中心2024年发布《脑电图机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该类产品注册应优先遵循该产品的指导原则,执行该指导原则中对脑电电极的性能要求。

  2.结构及组成中包含“脑电电极”的,应在技术要求中设定有关指标;如不包含,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资料证明产品与适配的脑电电极适配良好。

  3.性能指标应完善,不建议使用部分项目替代指导原则中所列的适用项目。

  另,我局已有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指导解决相关问题。

  感谢您对河南药品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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