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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的优抚金问题
提交时间 2017-06-05
咨询内容 你好,我是驻马店市驿城区2000年10月入伍-2002年12月退伍的城镇义务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章 优  待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请问我是否符合领取优抚金和退役金?如何领取?如不符合请说明问什么.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回复时间 2017-06-12
回复内容 您好!请您电话咨询我厅优抚处,电话:0371-6590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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