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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 《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提交时间 2023-02-15
咨询内容 请问参与设立私募基金,投资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是否属于《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类事项?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事项实行报告管理:   (一)单项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包括为建设项目成立的公司);   (四)单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单项投资3亿元及以上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各类基金;   (六)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报告的投资项目。   基金类投资项目按照股权投资管理;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回复时间 2023-02-16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您所咨询的事项属于特别监管类事项,需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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